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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7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郭根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根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7080号原告:连云港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开发区长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凡华,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根新。原告连云港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根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彦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