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1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董润怀与于俊忠、杨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润怀,于俊忠,杨平,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241-3号申请执行人:董润怀,个体业主。被执行人:于俊忠,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杨平,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段波,潍坊市路灯管处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润怀与被执行人于俊忠、杨平、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于俊忠、杨平、段波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以(2015)坊法执字第124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平所有的位于潍坊市高新区志远路2368号金宸公馆一号院13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平所有的位于潍坊市高新区志远路2368号金宸公馆一号院13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预售证号:潍房预高新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