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建伟与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伟,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胡建伟,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证件号码410121196612206511。被执行人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地址荥阳市崔庙镇马寨。法定代表人方晓瑜。胡建伟与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13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建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建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建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