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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高永贵、刘广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高永贵,刘广东,纪长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86569440-0。被执行人:高永贵,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刘广东,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纪长森,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执行人高永贵、刘广东、纪长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标的510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祥宇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寿执字第4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86569440-0。被执行人:高永贵,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化龙镇高家村242号。身份证号码:370723197002021410。被执行人:刘广东,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化龙镇马庄村112号。身份证号码:370723196701161354。被执行人:纪长森,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化龙镇板桥村193号。身份证号码:37072319630402109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高永贵、刘广东、纪长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标的510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张伟刚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寇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