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训地与罗世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训地,罗世维,杨国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周训地,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罗世维,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杨国化,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训地与被执行人罗世维、杨国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世维、杨国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训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周训地要求被执行人罗世维、杨国化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