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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训地与罗世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训地,罗世维,杨国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周训地,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罗世维,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杨国化,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训地与被执行人罗世维、杨国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世维、杨国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训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周训地要求被执行人罗世维、杨国化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