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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二庭与陈松泉、人李维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二庭,陈松泉,人李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732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陈松泉。被执行人人李维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二庭与被执行人陈松泉、李维强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刑初字第80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