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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桂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桂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340号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105。法定代表人:钱伟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云。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桂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