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6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丁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728号原告:丁某,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朱某,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丁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