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2016民初5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崔原亮与隋文海、杨夫 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原亮,隋文海,杨夫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2016民初5624号申请人:崔原亮,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隋文海,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杨夫侠,女,1962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原亮与被申请人隋文海、杨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原亮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隋文海、杨夫侠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亳州经济开发区世纪花园小区26栋1单元901室的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人崔照亮所有皖S×××××号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崔原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隋文海、杨夫侠共同所有的位于亳州经济开发区世纪花园小区26栋1单元901室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崔照亮所有皖S×××××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2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