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钱玉兰与赵宝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玉兰,赵宝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225号原告:钱玉兰,女,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娣(原告之女),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生,曲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宝平,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静,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钱玉兰诉被告赵宝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娣、孔凡生,被告赵宝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0118.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3日,王保进驾驶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至防山镇南陶洛村路口处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赵宝平驾驶的雅迪二轮助力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曲阜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宝平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宝平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都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辩称,在肇事车辆提供适格证件及保单后,经审核若发生在保险期间,且不存在免责情形,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合法损失合理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原告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因其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能反映其收入实际减少情况。本院不予认定,可按照一般护工标准每天70元计算护理费。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3日,王保进驾驶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至263公里+880米(防山镇南陶洛村路口)处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赵宝平驾驶的雅迪二轮助力车发生相撞,致助力车乘车人原告钱玉兰受伤。曲阜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宝平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曲阜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5天,诊断为胸腔积液、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共花费医疗费7751.8元。医生建议休息1个月。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118.8元。另查明,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本院认为,原告钱玉兰乘坐赵宝平驾驶的助力车与王某乙驾驶的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乙承担主要责任,赵宝平承担次要责任。因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主张只承担交强险50%的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7751.8元;2、护理费1050元(70元*1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15);4、交通费2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损失为9451.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钱玉兰945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钱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资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