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卢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卢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495号原告: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转盘东路3号沁春家园8号楼6门D01号。法定代表人:陈培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刚,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卢烨,女,1974年8月1日出生。原告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磊物业公司)与被告卢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磊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鑫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28.2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3992.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X园新地标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被告与我公司签订了《X园新地标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我公司对X园新地标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卢烨未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卢烨未作答辩。鑫磊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物业服务合同》,证明鑫磊物业公司与卢烨存在物业合同关系;2.证明,证明卢烨系该小区业主;3、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证明房屋产权人系卢烨。本院对鑫磊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认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事实如下:卢烨系北京市海淀区X园X号楼2810室房屋(以下简称2810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6.35平方米。2011年10月8日,鑫磊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对北京市海淀区X园新地标小区(以下简称新地标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北京市海淀区X园新地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地标业委会)签订《X园新地标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双方约定第一年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55元/平方米·月,以后的物业服务费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第三项约定物业服务费收取时间:每半年收取一次物业服务费。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业主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约定,经鑫磊物业公司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应当每日应交费用1‰的标准向鑫磊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鑫磊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并提供了供热服务,后于2013年10月8日自该小区撤出。卢烨未交纳2011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28.24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鑫磊物业公司与新地标业委会签订的《X园新地标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鑫磊物业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对新地标小区行使物业管理职责,卢烨作为业主亦应按照新地标业委会签署的《X园新地标物业服务合同》向鑫磊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卢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鑫磊物业公司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并推定卢烨对鑫磊物业公司的陈述及所出示的证据予以认可。现鑫磊物业公司诉请卢烨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卢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011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28.24元及违约金399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卢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卢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一超人民陪审员 杨 婷人民陪审员 王小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