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迟俊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迟俊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80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代表人武长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旻,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俊波,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光大国际金融中心15层。代表人李小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迟俊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一六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