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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5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赖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1148号原告赖某,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罗某,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黄林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