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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祥森与王文博、王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森,王文博,王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153号原告:张祥森,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鸿,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博,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吉友,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森与被告王文博、王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祥森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张祥森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