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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128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自强与熊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强,熊正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128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刘自强。被执行人熊正奇。申请执行人刘自强与被执行人熊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鄂赤壁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正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并于2016年9月1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1998)鄂赤壁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绍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