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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与XXX、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XXX,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6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路与新临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70097534。法定代表人:李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X,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钟平,女,196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申请执行XXX、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XXX的房产已被抵押,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执字第6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昆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