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与XXX、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XXX,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6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路与新临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70097534。法定代表人:李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X,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钟平,女,196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申请执行XXX、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XXX的房产已被抵押,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执字第6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昆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