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奋勇与林志招、黄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奋勇,林志招,黄跃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575号原告:张奋勇,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志招,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黄跃鹏,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张奋勇与被告林志招、黄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奋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奋勇以双方已经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奋勇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灵速录员 陈鸳娥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