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408号鲁仁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4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于贵州省沿河县,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1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携带辣椒水喷雾、六角匙套筒等工具,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7巷某号302房被害人汤某的住处,撬门入室,将被害人汤某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被告人鲁某某又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7巷某号202房被害人关某的住处,将被害人关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玉坠、手镯等物品盗走。在逃离现场时,被告人鲁某某被群众发现,遂拿出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雾抗拒群众抓捕,后逃跑。经鉴定,��案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5S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75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某辩称,他有携带辣椒水喷雾,但没有使用过辣椒水喷雾,也没有抗拒抓捕。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携带辣椒水喷雾、六角匙套筒等工具,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7巷某号302房被害人汤某的住处,撬门入室,将汤某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被告人鲁某某又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7巷某号202房被害人关某的住处,将关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玉坠、手镯等物品盗走。其中,被盗的玉坠、手镯等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关某。经鉴定,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5S手机一部共价值人民币4752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情况。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鲁某某携带了六角匙套筒、辣椒水喷雾等工具,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高丰新村徳兴北路的一栋住宅楼楼下,看到该住宅楼楼下的防盗门没有关,就由该门直接去到三楼,并用携带的六角匙套筒和“一”字型六角匙撬门进入楼梯右手边的房间,将房间内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偷走。鲁某某偷完电脑后下楼走到该栋住宅楼后面,把两台电脑放在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下面。随后,鲁某某又再次回到该栋楼房,上了二楼,使用上述工具强力拧开楼梯右手边的房屋的房门,将该屋内的一台白色苹果手机、几件首饰等物品放到他随身背着的一个蓝色布包里,然后离开该屋。当鲁某某走到楼下时,见到楼下的防盗门外面站着很多人,手里都拿着工具,防盗门外还用一辆摩托车顶住。鲁某某用力推开防盗门,冲了出去。那些人就用手上的工具打鲁某某,鲁某某从裤袋里面拿出携带的辣椒水喷雾想喷他们,但是刚拿出来就被那些人用手上的棍���打到了辣椒水喷雾的喷嘴,辣椒水喷雾的喷嘴就被打烂了。鲁某某就把辣椒水喷雾扔掉,拼命往广三高速公路方向逃跑。对方有几个人追着鲁某某跑,并用棍子打了他的后背几下,鲁某某跑到一条巷子的时候就把自己身上的红色外套脱掉丢在路边,然后把装着首饰等物品的蓝色布包也从身上脱下来丢在路边,并继续逃跑。那些人看到鲁某某把布包丢掉也就没有再追了。鲁某某顺利逃脱后就回到家中。第二天早上5时许,鲁某某回到偷东西的那栋楼的后面,发现放在汽车车底的两台手提电脑还在,于是就把那两台手提电脑拿走了。鲁某某是在三四个月前在佛山市三水区商业城一地摊上购买了涉案的辣椒水喷雾,他在逃跑过程中没有还过手。偷到的三星牌电脑通过一个朋友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了,另一台联想牌电脑给了一个朋友使用,玉镯、玉坠等物品在逃跑时扔掉了,苹果手机在半路弄丢了。被告人鲁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3.被害人汤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1月4日21时许,汤某返回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7巷某号302房的住处时,发现大门的木门的锁及房间内的挂锁都被撬烂了,房间内电脑台上的一部联想牌Z470AM-BNI型号的手提电脑,以及放在衣柜内的一部三星牌NP3445VX-S04CN手提电脑都不见了。联想牌的手提电脑是2012年2月份以6570元的价格买的,现约八成新。三星牌手提电脑是2012年7月份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的,现约九成新。汤某听说同幢楼的二楼也有一间房被盗了,他们抓贼时将贼的外衣扯下了。4.被害人关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1月4日20时20分,霍某致电给关某的丈夫霍某某称,有一个陌生男子进入他们的房间。霍某某在电话中告知霍某称家中并无亲友来访,该陌生男子是小偷,��霍某看住他。之后,关某便打110报警。大约20分钟后,关某和霍某某回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7巷某号202房的住处,用钥匙打开了房屋外面的门,但里面的门不用钥匙就直接开了,平时都是要打开三道门的。过了一会,警察到了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放在书桌抽屉的5个玉坠、3个银手镯、250元零钱被偷走了,放在女儿霍琳房间内的一台苹果5S手机也被偷走了。关某到家检查10分钟后,霍某把犯罪嫌疑人丢弃的蓝色布包、红色风衣拿到关某的屋内,发现除了女儿的手机外其他被盗的物品全部在蓝色的布包里。被盗的苹果5S手机是关某的女儿于3个月前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在三水区西南街道购买的,手机颜色为白色、内存是16G。关某听霍某说,霍某有在关某住处的楼下的大闸门处封堵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跑下楼时,霍某还用木棍往门里面捅犯罪嫌疑人,犯罪��疑人用辣椒水喷他,他才放开大闸门。5.证人霍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4日20时许,霍某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某巷12号楼下的仓库干活时,邻居张某过来告诉霍某说,刚才见到一可疑男子进入霍某大哥霍某某的家里。霍某立即打电话将相关情况告诉霍某某,叫霍某某立即赶回来。挂了电话后,霍某和张某在楼下的闸门处守着。约20分钟后,一名身穿红色棉风衣、背着一个蓝色布包、年龄约25岁的男子从楼梯上下来。霍某隔着闸门用一根铁管推了一下该男子身体,该男子问什么事,霍某反问该男子不知道是什么事么。该男子立即从裤袋掏出一支辣椒喷雾想向霍某、张某喷去,霍某和张某使用手中的铁管、胶管跟该男子对峙大约20秒,因眼睛忍受不了那辣椒喷雾,只能用手捂住眼睛。该名男子趁机推开闸门往另一条巷子逃跑。霍某和张某在后面追着。大约追了100米,该名男子将身上的红色棉风衣及背着的布包扔在路边,之后霍某二人也没能够追上该男子。事后,发现霍某某被盗的物品都在那个蓝色布包里。该名男子身高约1.68米,身材偏瘦,短发。证人霍某辨认出被告人鲁某某。6.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4日20时许,张某从住处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某巷12号402房下楼经过2楼时,看到一名穿红色风衣的陌生男子在开202号房的门,当时该男子已经打开外门,正在打开内门。该男子发现张某经过时就停了下来,装成是在弄钥匙。张某看到该男子用钥匙开门就没有阻止他,走到一楼时,刚好看到202房屋主的弟弟霍某,于是,张某告诉霍某说有一陌生人在开他哥哥家的门。霍某听完后,马上打电话给他哥霍某某。霍某某说家里没有人,那个人应该是小��。霍某叫霍某某赶快回家,然后就报了警。之后,霍某和张某就关上楼底大门,把摩托车推到大门前,想将小偷堵在楼里等警察过来抓人。霍某和张某还分别拿着一根铁管、一根胶管在门旁边等着。约20分钟后,穿红色风衣的男子背着一个蓝色布包下楼,想撞门逃跑。由于大门无法锁死,大门被该男子撞开了一点,该男子趁机拿出一瓶辣椒水伸出门外朝霍某和张某喷去。张某和霍某只能用双手捂眼睛,该男子趁机从门缝侧身钻出来,往外跑。张某和霍某马上追上去用手中的工具打对方,该男子看他们追得紧就用辣椒水喷雾喷他们。混乱中,该男子的辣椒水被打掉了。该男子就把身上的风衣和布包甩在地上,然后飞快逃跑。霍某和张某没追多久就追丢了。之后,霍某和张某返回找到该男子扔在路边的布包,发现里面有现金、手机、玉坠、手提电脑等物品。该男子是20多岁、身高约1.68米、身材偏瘦、短发,身穿红色风衣、深色长裤。该男子的辣椒水被打在地上,张某和霍某没有去捡,不知道现在在哪里了。证人张某对被告人鲁某某进行了辨认。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七巷某号202室及302室,以及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情况。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9.佛山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情况。10.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书、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证实涉案DNA的检验、比对情况。11.材料说明。主要内容:(1)公安机关对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以及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中的检材提取情况作出说明;(2)公安机关对涉案监控录像以及其它涉案物品的提取情况作出说明。(3)公安机关对涉案辣椒水喷雾因保管失误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12.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鲁某某的前科情况与上列的一致。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鲁某某的到案情况。14.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鲁某某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公诉机关所提关于被告人鲁某某在逃离途中,被群众发现后拿出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雾抗拒抓捕的指控,经查,尽管证人霍某、张某的证言均提及被告人鲁某某在盗窃被发现后,为能及时逃跑,曾向二证人实施过使用“辣椒水喷雾”的行为,但根据现有证据,作为物证的上述“辣椒水喷雾”并未在案,无法核实该物品的性状,而且,被告人鲁某某亦一直否认他有使用“辣椒水喷雾”的行为,因此,本案现有证据尚未能确实、充分地证实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告人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75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部分物品已被发还被害人,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鲁某某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红色羽绒服一件、蓝色挎包一个、铁质六角匙套筒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韬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人民陪审员 吴成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