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5执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强、刘海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刘海霞,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287号申请人王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刘海霞,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赵鹏,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强与被申请人刘海霞、赵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强于2016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海霞、赵鹏1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王强供担保的1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