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11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空调安装工。曾因吸毒,于2014年8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12月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8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谭某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蒋公岸张家村xx号自己暂住地内,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3月某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蒋公岸张家村xx号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6年3月某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蒋公岸张家村xx号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4月某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蒋公岸张家村xx号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谭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样检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谭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吸毒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