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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兴荣、李荷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兴荣,李荷香,李晓银,蔡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学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兴荣,男,1962年4月17日生。被执行人李荷香,女,1962年5月27日生。被执行人李晓银,女,1975年12月23日生。被执行人蔡玲玲,女,1980年5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玲玲、张兴荣、李荷香、李晓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1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