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异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之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异7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为延吉市依兰镇。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为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基本情况同上。在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之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称: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从异议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号0790104141015200000137内扣划人民币521286元,异议申请人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扣划行为错误,请求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执261-1号执行裁定书,并将扣划款项予以返还。本院查明,2016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261-1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21286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同日,本院从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0790104141015200000137账号内扣划521286元。另查,0790104141015200000137账户,是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本院认为,本院执行的账户,是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不宜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0790104141015200000137账号内的521286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大文审判员 金林范审判员 胡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