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全彬与付昌涛、赵全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彬,付昌涛,赵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3105号申请人:王全彬,女,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付昌涛,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全霞,女,1974年1月6日生,汉族。王全彬与付昌涛、赵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付昌涛、赵全霞价值1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英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