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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吕明申请唐会红、赵喜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唐会红,赵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594号申请执行人:吕明,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唐会红,所在地郑州市被执行人:赵军喜,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明与被执行人唐会红、赵喜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0236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唐会红、赵军喜存款本金17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唐会红、赵军喜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