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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财保203号申请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3号2幢4-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392445。法定代表人:雍兴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梅,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慈音路2号南瑞弗莱明戈10栋4层1-5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限额8300000元,并提供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3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数额4100000元及股权收益予以冻结,限额8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芷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