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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晓斌与曾强、曾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斌,曾强,曾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2民初1586号原告:王晓斌,男,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代理人:兰新华,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曾强,男,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曾燕霞,女,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王晓斌(下称原告)诉被告曾强、曾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阙玉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强、曾燕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强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被告曾强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在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曾强未将该30000元借款偿还给原告且拖欠至今。另被告曾强、曾燕霞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曾强、曾燕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该逾期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另原告要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曾强、曾燕霞承担。被告曾强、曾燕霞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强、曾燕霞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曾强系同学关系。被告曾强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2016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为此被告曾强于由于2016年7月11日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原告现金人民币30000元,借期为一个月”的借条给原告。现因被告曾强在借款期限到期后未将该30000元借款偿还给原告且拖欠至今,故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曾强在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借款期限到期后未将该30000元借款偿还给原告且拖欠至今是不对的,现被告曾强应将借款本金30000元偿还给原告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因被告曾强向原告借款系用于做生意的周转资金,该借款应视为被告曾强、曾燕霞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曾燕霞与被告曾强共同承担偿还该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强、曾燕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晓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该逾期借款利息应从2016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被告曾强、曾燕霞将借款本金30000元全部偿还给原告王晓斌时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曾强、曾燕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阙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