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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莫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民初692号原告莫某,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24。委托代理人植文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被告黄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3519。原告莫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冼毅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植文金、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并于××××年××月××日在封××南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了大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生下小儿子黄某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且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后来又与第三者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我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判令双方婚生的女儿黄某乙及儿子黄某丙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与被告各承担50%;三、判令被告支付女儿黄某乙学费、伙食费共2824元,且我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所以被告一次性支付租房费、生活费20000元,又因被告婚外与第三者同居时过错方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只是平时偶尔打打麻将,而且我没第三者,我和原告还有感情,我希望跟原告和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与被告黄某甲于2011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封××南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女儿黄某乙,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黄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莫某与被告黄某甲相识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双方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及两个子女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莫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莫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