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7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711号原告:季某。被告:李某。原告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