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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7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楼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楼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081号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法定代表人:金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淑萍,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文彬,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楼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