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7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楼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楼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081号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法定代表人:金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淑萍,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文彬,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楼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