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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青兰,王康民,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白青兰,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深渡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王康民,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深渡村村民,住该村94号副2号。被执行人:王星,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深渡村村民,住该村94号副2号,系王康民之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白青兰与被执行人王康民、王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其申请执行的标的53065元全部未能受偿。因案件审限届满,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5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