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抗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云芬与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云芬,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抗0002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周云芬,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审被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马厍奥星路1号(油车港镇政府办公楼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133223-7。法定代表人:徐国军。原审原告周云芬与原审被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4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嘉检民(行)监[2016]3304000005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樊钢剑审判员 张波诚审判员 张 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