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范红升与王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升,王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618号原告:范红升,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书华,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红升诉被告王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红升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红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红升负担。审 判 长 王一丁审 判 员 邢中清人民陪审员 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