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6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海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海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566号原告: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碧云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5588271-3。法定代表人:余自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霞,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翔,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原告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衍举书 记 员 沈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