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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千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蒋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千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蒋艳玲,刘旭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533号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城兴武大道187号祥福公寓1-8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05100497-6。法定代表人:秦卫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春勇,该银行信贷部经理。被告:南宁市千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茶花园路6-1号南湖翠苑1131A号房。法定代表人:蒋艳玲。被告:蒋艳玲,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刘旭斌,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千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蒋艳玲、刘旭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29元,减半收取15864.5元,由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斯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