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6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XX与张志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670-5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张志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志田所有的位于水湖镇杨公路西侧县粮食局宿舍一套房屋(房产证号:长丰100051**)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买卖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