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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玉慧与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慧,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慧。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星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蓓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玉慧与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相关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葛存珍审  判  员  周益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