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林举慧与四川省雅安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举慧,四川省雅安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435号原告林举慧,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28日,农民。被告四川省雅安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临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举慧诉被告四川省雅安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光美在七日之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兰燕秋审判员 何 刚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