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金青国、叶定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青国,叶定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金青国,男,汉族,住址:九江县,被执行人叶定铁,男,汉族,住址:九江县。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金青国申请叶定铁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叶定铁应支付申请人金青国案款291000.0元,承担执行费4265.0元。本院已执行28600元,尚有25821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叶定铁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九执字第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力审判员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