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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赵喜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赵喜玲,吴琴,于军,范利影,于勇,陈丽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19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武钢,职务:行长。被告赵喜玲,男,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告吴琴,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告于军,男,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告范利影,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告于勇,男,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告陈丽秋,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诉被告赵喜玲、吴琴、于军、范利影、于勇、陈丽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撤诉理由充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00元,减半收取363.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瑞东代理审判员  洪有顺人民陪审员  郭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子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