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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华潮、潘丽娟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华潮,潘丽娟,邵强,周建江,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赵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8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华潮,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丽娟,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强,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建江,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杜浦称山下。法定代表人:阮静波,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惠芳,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再审申请人王华潮、潘丽娟、邵强、周建江为与被申请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商终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期间,王华潮、潘丽娟、邵强、周建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华潮、潘丽娟、邵强、周建江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系自行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华潮、潘丽娟、邵强、周建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梅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