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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骆及锋与赵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及锋,赵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骆及锋,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赵建新,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骆及锋与被执行人赵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32.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10088.66元,余款双方已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