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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潮庆与谢凌峰、梁泓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潮庆,谢凌峰,梁泓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财保156号申请人:林潮庆,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谢凌峰,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梁泓臻,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林潮庆与被申请人谢凌峰、梁泓臻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潮庆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谢凌峰、梁泓臻价值人民币1665203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金海湾花园5幢301室、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文华苑8幢-1302、304室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潮庆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潮庆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潮庆交纳。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汉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京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