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再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詹某,沈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6)桂0922民监3号监督机关: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詹某,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沈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申诉人詹某因与被申诉人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陆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向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民(行)监(2016)450922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与交警的行政执法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是再审申请人本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2015)陆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程序合法,判决准确,本院不予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陆川县人民检察院陆检民(行)监(2016)450922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