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平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埠信用社与彭同学、彭鸣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埠信用社,彭同学,彭鸣奎,彭同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埠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白埠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葛宝华被执行人彭同学,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彭鸣奎,男,1954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彭同合,男,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彭同学、彭鸣奎、彭同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出的(2010)平商初字第2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