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3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郭小山、新乡市天安运业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山,新乡市天安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063号之一原告郭小山,男,1987年3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原告新乡市天安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法定代表人张东东,总经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宏德,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邓俊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飞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山、新乡市天安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侯桂冠代理审判员 龙镇静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应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