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许志远与李柏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远,李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3089号申请执行人许志远,联系方式03151****。被执行人李柏新,许志远申请李柏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志远于2016-8-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8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