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廖泽平、赵志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泽平,赵志茂,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廖泽平,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被执行人:赵志茂,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陈香,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系赵志茂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泽平与被执行人赵志茂、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志茂、陈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