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陶德云、史春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德云,史春英,柳茂兵,王忠玉,张树军,周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2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园林路四季花城小区门面��6号。法定代表人:胡正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德云,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春英,女,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柳茂兵,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忠玉,女,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树军,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汉霞,女,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德云、史春英、柳茂兵、王忠玉、张树军、周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已执行42594.35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1400元未交纳)。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姜博审判员米一漫代理审判员张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