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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梁红玉与钟长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玉,钟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梁红玉,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钟长海,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梁红玉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钟长海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9.375.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钟长海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梁红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钟长海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