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赵家梁村村民委员会与卢金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赵家梁村村民委员会,卢金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012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赵家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赵家梁村。法定代表人支永忠,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启明,张家口市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金勇,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赵家梁村村民,住。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赵家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卢金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赵家梁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赵家梁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赵家梁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赵家梁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赵启秀审 判 员 范瑞锋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朔 来自